chanel(我國)貿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被罰
據上海市場監督管理網址信息,近日,chanel(我國)貿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被收走非法所得5.214344萬餘元處以處罰21.295771萬餘元,懲罰行政機關為上海虹口區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
據了解,2019年8月26日,上海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對chanel(我國)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靜安子公司市場銷售的知名品牌為CHANEL的長袖連衣裙開展流通業產品質量抽樣檢查。上海市紡織品集團公司測試標準有限公司檢驗後,於2019年9月6日出示《檢測報告》,檢驗結果為:此次產品品質監管抽樣檢查所檢新項目共17項,在其中長袖連衣裙(裙上端裏料)-化學纖維成分、長袖連衣裙(裙下邊裏料)-化學纖維成分新項目不符以上檢驗根據和有關要求,綜合性判斷為不過關。被告方對檢測結果情況屬實,要求期內,未申請辦理複查。
由於被告方的個人行為因涉嫌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要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要求,2021年5月24日對被告方開展立案查處。
核查,2019年1月,被告方從chanel注冊香港公司購置以上經抽樣檢驗不過關的長袖連衣裙6條。被告方將以上長袖連衣裙所有進貨至其屬下上海靜安子公司,以零售價RMB52五百元/條的價錢市場銷售。截止被告方接到不過關匯報之日,市場銷售3條,市場銷售額度總共RMB126443.61元,庫存量3條(含備樣1條)。此案的金額額度總共RMB283943.61 元,非法所得總共RMB52143.44元。
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強調,該長袖連衣裙市場銷售總數較少,未導致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資產損傷,社會影響輕度,且被告方緊密配合銷售市場監督機構調研,屬實闡述違反規定客觀事實並積極給予原材料,根據有關要求,對被告方從輕處理懲罰。一是勒令被告方終止市場銷售不合格產品;二是收走商標logo為CHANEL的長袖連衣裙3條;三是處罰RMB21.295771萬餘元;四是收走非法所得RMB5.214344萬餘元。
據公布材料表明,chanel(我國)貿易有限公司於2001年2月23日在自由貿易區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創立,法人代表為VINCENT GRAHAM SHAW,注冊資金4000萬美金。其業務範圍包含區域內以服裝、腕表、珠寶首飾和護膚品等日用品為主導的倉儲物流(除危險物品)與分拔;給予以上商品的售後維修服務、檢修、維護保養、服務支持、專業技術培訓、展現;給予市場營銷管理資詢及公司企業谘詢管理等。
除此之外,特別注意的是,依據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要求,經營者市場銷售商品,不可夾雜、造假,不可以次充好、假冒偽劣,不可以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第四十九條要求,生產製造、市場銷售不符確保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資金安全的國家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商品的,勒令終止生產製造、市場銷售,收走違反規定生產製造、市場銷售的商品,處以違反規定生產製造、市場銷售商品(包含已賣出和未賣出的商品,相同)金額額度等價之上三倍下列的處罰;有非法所得的,處以收走非法所得;情節惡劣的,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