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青網身心健康注意到一則由上海市浦東新區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滬股監浦處〔2021152021000082號)表明,被告方在天貓商城店“盒馬生鮮官方旗艦店”中,發布市場銷售“常新農夫 5kg 有機化學五常大米”,在網頁頁麵宣傳策劃中宣稱 “含有蛋白”,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要求,預包裝營養元素成分宣稱的規定是:蛋白質含量宣稱“含有蛋白”的成分規定是每 100 克中,蛋白的成分≥20%NRV (營養元素標準值),被告方所市場銷售的以上稻米中的蛋白質含量僅為每 100 克含 5.7 克、營養元素標準值 10%,還未做到“含有蛋白”成分宣稱的規定,被告方的以上個人行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宣傳不可帶有虛報或是讓人誤會的內容,不可蒙騙、欺詐顧客。”之要求和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宣傳以虛報或是讓人誤會的內容蒙騙、欺詐顧客的,組成虛假宣傳。
廣告宣傳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虛假宣傳:(二)產品的特性、作用、原產地、主要用途、品質、規格型號、成份、價錢、經營者、有效期、市場銷售情況、曾獲殊榮等信息內容,或是服務項目的內容、服務提供者、方式、品質、價錢、市場銷售情況、曾獲殊榮等信息內容,及其與產品或是服務項目相關的應允等信息內容與具體情況不符合,對選購個人行為有實際性危害的; ” 所說個人行為。
被告方在網頁頁麵宣傳策劃中宣稱以上稻米“維他命 C B 抗敏”,以上稻米是一般食品類,並不是藥物或醫療機械,被告方的以上個人行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診療、藥物、醫療機械廣告宣傳外,嚴禁別的一切廣告宣傳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並不可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之要求。被告方在網頁頁麵宣傳策劃中宣稱以上稻米“膳食纖維素、維他命 B E、增強免疫力”,而以上稻米是一般食品類,並不是保健品,也無《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被告方的以上個人行為違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入網許可證食品類企業經營者不可從業以下個人行為:(二)在網上刊登的非保健品信息內容明確或是暗示著具備健康保健作用;在網上刊登的保健品的注冊證書或是辦理備案憑據等信息內容與申請注冊或是備案信息查詢不一致; ”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背此方法要求,公布虛假宣傳的,由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勒令終止發廣告,勒令廣告商在相對應範疇內清除危害,處推廣費用三倍之上五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二十萬元之上一百萬元下列的處罰;2年內有三次之上違紀行為或是有別的比較嚴重劇情的,處推廣費用五倍之上十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一百萬元之上二百萬餘元下列的處罰,能夠 注銷企業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宣傳核查行政機關撤消廣告宣傳核查準許文檔、一年內不審理其廣告宣傳核查申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勒令終止發廣告,勒令廣告商在相對應範疇內清除危害,處推廣費用一倍之上三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十萬元之上二十萬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處推廣費用三倍之上五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二十萬元之上一百萬元下列的處罰,能夠 注銷企業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宣傳核查行政機關撤消廣告宣傳核查準許文檔、一年內不審理其廣告宣傳核查申請辦理:(二)違背此方法第十七條要求,在廣告宣傳中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及其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入網許可證食品類企業經營者違背本方法第十七條嚴令禁止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政強製執行,給與警示;拒不糾正的,處 5000 元之上 3 萬餘元下列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被告方的同一個違紀行為,不可給與2次之上處罰的行政許可。”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糾正,終止公布虛假廣告,在相對應範疇內清除危害,並且做好行政許可以下:
一、警示;
二、處罰 450000 元。
除此之外,被告方在天貓商城店“盒馬生鮮官方旗艦店”中,發布市場銷售“淘鄉甜 5kg 鶴城稻米”和“九三葵花油 500毫升 葵花油”時,在網頁頁麵宣傳策劃中聲稱這2款產品為“非轉基因油” ;而這2款產品為稻米和葵花油,在我國未批準進口作為生產加工原材料且未批準在中國商業化的栽種,銷售市場上並不會有這二種轉基因作物以及製品,被告方在廣告宣傳中宣傳策劃‘非轉基因油’,該個人行為未確立表明農作物的詳細信息內容,運用顧客專業技能的欠缺,非常容易導致此類農作物很有可能與此同時存有‘轉基因水稻’和‘非轉基因油’商品的不正確認知能力。被告方的以上個人行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廣告宣傳中對產品的特性、作用、原產地、主要用途、品質、成份、價錢、經營者、有效期、應允等或是對服務項目的內容、服務提供者、方式、品質、價錢、應允等有表明的,理應精確、清晰、搞清楚。”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勒令終止發廣告,對廣告商處十萬元下列的處罰:(一)廣告宣傳內容違背此方法第八條要求的; ”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終止公布虛假廣告,並且做好行政許可以下:處罰 50000 元。
現規定被告方:自接到本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帶上本認定書,將處罰伍拾萬(英文大寫)元交至當地工行或是建行的實際代辦組織。貸款逾期不交納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要求,這局可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處罰。
據天眼查表明,上海盒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創立於2015年6月2日,注冊資金為64913萬餘元,侯毅出任法定代表人。特別注意的是,2021年3月至今,上海盒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就被懲罰過3次。2021年4月,盒馬鮮生因在一部分護膚品的宣傳廣告頁中標明“快速消腫,消癢除菌”等診療術語,被上海鬆江區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十萬元並勒令終止公布。懲罰文檔強調,盒馬鮮生這一個人行為違背了《廣告法》中“除診療、藥物、醫療機械廣告宣傳外,嚴禁別的一切廣告宣傳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並不可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要求。
更早期的3月份,盒馬鮮生未依照要求遵循食品類拿貨檢查紀錄規章製度,沒能檢查發覺標明原產地為寧波舟山的“冰鮮去髒青鰻”,具體為越南進口凍魷魚的狀況,被給予警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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